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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重点预测:法学理论

更新日期:2007-08-31 01:16:27 来源: 【发布招生培训信息】

近年来的司法考试对论述题颇多青睐,因为论述题既能考查理论水平还能考查书面表达能力。对于考生来说,掌握论述题的出题规律和答题方法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论述题考查的范围相当广泛,单靠压题是徒劳的,我们必须对论述题有一个比较全面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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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的题材多取自生活事例或法律格言或法律基本原则。无论哪种体裁都要求我们运用法理知识来进行判断、分析。掌握一些重要的法理对考试具有重大的意义。除此之外,有些法理还可以作为“万金油”使用。有时候,实在不知道怎么答论述题,或者写不够字数,在不跑题的情况下,可以用这些法理来撑场面,也算是投机取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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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对重要的法理知识予以总结,希望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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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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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交互影响中;法的作用直接体现为国家权利的行使;法的作用本质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本文来源云南招考网

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创造或改变社会;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关系不适合法律调整,例如情感关系、友谊关系等;法律也受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能力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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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一般会从法的局限性方面出题,应多注意。 本文来源云南招考网

二、 法的价值 本文来源云南招考网

1、 秩序 本文来源云南招考网

法学上所言的秩序只要是指社会秩序。任何一种法律都是要追求并保持一定社会的有序状态。因此,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首先,任何社会统治的简历都意味着一定秩序的形成,其次,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法律、规则、秩序在这个意义上是同义词。再次,秩序是法的其它价值的基础。自由、平等、效率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本文来源云南招考网

秩序必须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如果秩序是以牺牲自由、平等为代价的,那么这种秩序就不是可欲的秩序。所以,秩序需要接受正义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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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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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将自由定义为“没有障碍”,自由既意味着法以确认、保护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使主客体达到一个和谐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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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的本质来说,自由是法的最高价值目标。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类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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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句马克思的名言体现了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这一原理。法律最本质的价值是自由。法典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来限制、践踏人们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就是对人性的一种践踏。形式上徒有合法的权威,实质上背离自由要求的法律,是“恶法”。从这一角度而言,任何不具有自由意义的法律,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 本文来源云南招考网

3、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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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了利益,法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 本文来源云南招考网

对利益关系的处理原则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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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 本文来源云南招考网

当个人利益的行使危及社会利益时,必须确认社会利益又与私人利益的原则。但是法律不应当或者只关注公共利益,或只倾向于保护私人利益,而应当努力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点。当私人利益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不能无条件的牺牲前者维护后者。任何出于公共利益或长远利益的保护而对私人利益或短期利益的侵夺,都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根据合理的标准,经过适当的程序和在必要的情况下给与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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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本文来源云南招考网

一方面,不能为了长期利益无条件的牺牲眼前的短期利益,另一方面,也不能为了短期利益损害长远利益。立法主体要有长远眼光,高瞻远瞩,立足当前,着眼未来,选择最佳利益格局。 本文来源云南招考网

⑶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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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是并行不悖的,法律应予兼顾。二者往往能够互相转化,因而有时可以对精神损害进行物质赔偿,另外,物质赔偿也不能完全代替精神上的补救,这也是我国法律责任规定赔礼道歉的法理根据。 本文来源云南招考网

4、 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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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也就是说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正义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以评判是“良法”、“恶法”。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使自由、民主、平等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正义还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 本文来源云南招考网

5、 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 本文来源云南招考网

⑴价值位阶原则。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又与在后的价值。在利益衡量中,首先就必须考虑“与此所涉及的一种法益较其它法益是否有明显的价值优越性”。一般而言,自由在先。 本文来源云南招考网

⑵个案平衡原则。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并不是完全牺牲后者,结合具体情形寻找平衡点。 本文来源云南招考网

⑶比例原则。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它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是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本文来源云南招考网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云南招考网所提供的各类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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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法学 理论 预测 重点 考试 论述 司法 法律 社会 利益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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