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 介
一、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人事部共同组织,考试共设2个科目。
二、本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的人员除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工作恪守职业道德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符合报考条件者,均可报考。
三、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四、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用印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五、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1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免试条件
一、报名条件
1、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有关法律法规,执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2、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1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3、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1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大专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②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③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④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⑤取得博士学位;
⑥2000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二、免试条件
2000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报考相应级别的,可免考《质量专业相关知识》或《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人发[2000]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