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规定高中阶段不得有偿招生
更新日期:2008-06-18 00:01:34 来源:昆明日报 【发布招生培训信息】
针对云南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中,少数地方、少数学校置政策法规于不顾,违规招生、盲目竞争生源,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省教育厅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秩序的意见》,明确规定,高中阶段学校不得搞有偿招生。
《意见》规定,各级教育部门、各中学要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初三学生参加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考试,严禁为追求升学率而剥夺学生的考试权利;要充分尊重考生填报志愿的权利,严禁以直升、保护重点高中生源等任何理由,限制、强迫、包办或有意引导考生选报志愿;各中学要加强教师、班主任队伍建设,制定中学教师、班主任行为规范,中学任何工作人员不得私自直接或间接向高一级学校提供毕业生信息,并以此谋取非法利益;不得隐瞒、封锁招生信息,剥夺学生的知情权、选择权。
《意见》规定,各级教育部门、各中学要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初三学生参加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考试,严禁为追求升学率而剥夺学生的考试权利;要充分尊重考生填报志愿的权利,严禁以直升、保护重点高中生源等任何理由,限制、强迫、包办或有意引导考生选报志愿;各中学要加强教师、班主任队伍建设,制定中学教师、班主任行为规范,中学任何工作人员不得私自直接或间接向高一级学校提供毕业生信息,并以此谋取非法利益;不得隐瞒、封锁招生信息,剥夺学生的知情权、选择权。
高中阶段教育各类学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特别是以金钱、物质奖励等经济手段争抢生源,搞有偿招生;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招生。 本文来源云南招考网
高中阶段教育各类学校在招生宣传当中要如实说明学校情况、招生计划性质、学历层次,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误导、欺诈学生的行为,不得故意以含糊不清、混淆各类教育的表述来误导学生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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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阶段教育各类学校不得重复录取已被其它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学生报考信息,未办理录取相关手续,就给学生乱发录取通知书。不得超办学规模、办学条件招生,不得在未经批准的任何校外办学点招生和办学。如果招生中,违规操作,一经查实,将按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罚,对于违纪的,要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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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教育部门、各学校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管,加强督促检查,在高中阶段教育招生中,严格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不得将招生工作的正常开支转嫁到考生身上。 本文来源云南招考网
省教育厅举报电话:0871-5141213,信访地址:昆明市学府路2号 省教育厅监察室。 (完) 本文来源云南招考网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云南招考网所提供的各类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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