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更新日期:2008-05-20 17:17:51 来源:云南省招考办 【发布招生培训信息】
29. 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本科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等学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
30. 高等学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31. 省教育厅负责审核、汇总我省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省属高等学校拟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应由高等学校所隶属的省教育厅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汇总、核定本部门(单位)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32. 教育部负责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备案后,统一分送各有关省级招考办。
33.省招考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统一地通过《云南招生》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34.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等学校的统一考试录取招生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未经教育部分送和省招考办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八、录取
35.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36.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省招考办全面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等学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等学校和省招考办要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37.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我省招生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高等学校录取批次。原则上同一高等学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可以将同一高等学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我省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等学校被安排的录取批次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省招考办应事先与高等学校协商一致后,再向社会公布。
38.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39. 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结合我省和各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录取投档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招考办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云南招考网所提供的各类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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