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更新日期:2008-05-20 17:17:51 来源:云南省招考办 【发布招生培训信息】
者加20分;
(6)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20分;
(7)烈士子女加20分。
44. 第一志愿报考省内普通高等农、林院校的考生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由高等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6.同时符合第43条、第44条、第45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招考办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各项目分值不累加。凡符合第43条、第44条、第45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公示由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负责进行,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加分分值。
省招生委员会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项目不应超出第43条、第44条、第45条规定的范围。经省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确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其分值不得超过20分,且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我省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并报教育部备案,经核准备案向社会公布。
47.符合下列情形,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内地白族、回族、纳西族、满族考生和内地彝族、壮族的城镇考生及省外进入我省的少数民族考生。
(2)报考省内高等师范院校的教师子女。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云南招考网所提供的各类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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