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更新日期:2008-09-20 03:47:27 来源: 【发布招生信息】 【进入招考论坛】

(5)法院是否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丙机械厂仍未履行,此时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买卖双方的基本当事人,而丙机械厂为第三人,因此是不承担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

(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根据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虽然解除,但不影响其中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80万元,其20%为16万元,约定的定金未超过该标准,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5)法院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中,甲公司提起诉讼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乙公司在首次开庭时也未提出异议,因此视为甲乙双方放弃了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是有权继续审理该合同纠纷的。
试题点评:本题整体难度不大,前四问基本上是白送分的,不存在什么陷阱,第五问稍微有些难度,需要考生理解在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基础上,还要清楚一个特殊的规定,即双方可以自愿放弃仲裁协议的规定,题目中对此也是作了特别提示的,“乙公司提交答辩状并参加了开庭审理”,说明乙公司也认可采用诉讼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双方在诉讼时根本就没有提到“仲裁协议”的事儿,说明已经放弃了仲裁协议,此时人民法院是应当审理的。这道题目所涉及的知识点在中级经济法《应试指南》p22页多选题10、判断题12、230页简答题4,《经典题解》19页判断题7、8、258页综合题4中均有所体现。另外,李玉华老师在串讲中对本题的第五问涉及的考点也是进行了提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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